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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记者 李晓明
本报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妇女外嫁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前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庭外和解,在调解过程中 ,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已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妇女结婚,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互不相让 。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法官表示,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该案中,双方各执己见 ,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张三(张青、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该案以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