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借款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预先借支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工程GMG代理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2016年五六月份,借款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预先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工程包括此12万元。借款在施工过程中 ,预先施工也在实际进行,工程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借款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预先共计4万元 。工程GMG代理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借款“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不符合情理 。预先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工程
2017年3月3日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后因施工过程中,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双方发生矛盾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期间 ,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工程完工后,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被告质证过程中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
2018年,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多次催收未果,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故此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管某向李某“借款”。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一个是承包方 ,
法官表示 ,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遂起诉到法院。因施工需要,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理由不充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
最终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